自适应版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0 15:20: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为切实做好《学位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学位法》作为近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精心部署,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及时推动普法宣传工作走深走实。要将《学位法》作为部门工作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全体教职工会议、导师培训、学生会议等专题学习内容,组织全体师生深入学习领会《学位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及其核心要义。

二、做好制度梳理和修订

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系统梳理与《学位法》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学位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要求,凡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统一适用《学位法》规定。按照《学位法》中的新规定、新举措,结合学校制度“废改立”要求,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须对《管家婆免费期期精准大全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23〕6号)、《管家婆免费期期精准大全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校教字〔2023〕65号)、《管家婆免费期期精准大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字〔2021〕65号)等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各学位点所在学院须对相关学位点的答辩形式(学位论文、具体实践成果等)和学位授予标准进行修订。

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特别是学位授予工作,自觉遵守《学位法》的各项要求,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我校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分类培养

《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强调两种类型分类发展、分类培养。各学院要将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一并纳入学习内容,坚持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发展并重,深入推进科教融汇、产教融合,着力提升高层次人才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压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须提高站位,统筹安排,压实责任,高度重视《学位法》的学习宣传和各项制度的修订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2024年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学习宣传《学位法》工作总结及相关宣传报道材料,纸质版(盖章)报送至校学位办(滨湖校区工科楼D212研究生院学位与评估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院OA信箱。

2025年1月15日前,相关职能部门须完成相关文件的修订工作、学位点所在学院须修订好各学位点的答辩形式(学位论文、具体实践成果等)和学位授予标准,纸质版(盖章)报送至校学位办(滨湖校区工科楼D212研究生院学位与评估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院OA信箱。

联系人:孙雪芹(工科楼D212)  联系电话:0561-380408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2.《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发展的意见》

 

 管家婆免费期期精准大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41219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相山校区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路100号
  • 滨湖校区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沱河东路8号
  • 微信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
    微信公众号
  • 智慧校园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
    智慧校园